(2013)邹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祥森审判员 王存来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