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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金德申请执行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德,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陈金德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2011)泸泸民初字第684、685、686、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泸州龙南路支行的存款739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杜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