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5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轶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轶,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586-1号申请执行人陈轶,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陈轶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李文应归还陈轶借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分期履行,于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因李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轶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夏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