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董事长。上诉人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涉案《采购单》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即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