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中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声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华章,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王声明,男,193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声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谢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