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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维勇与梁代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勇,梁代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李维勇,男,汉族。被告梁代根,男,汉族。原告李维勇与被告梁代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维勇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勇撤回对被告梁代根的起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