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维勇与梁代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勇,梁代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李维勇,男,汉族。被告梁代根,男,汉族。原告李维勇与被告梁代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维勇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勇撤回对被告梁代根的起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