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家德与宿迁市宝丰照明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德,宿迁市宝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胡家德。被告宿迁市宝丰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卫峰,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显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显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啸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