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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告任某乙。原告任某乙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办理结婚典礼,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时常和原告吵闹,原、被告之间因性格不合,现已分居二年,使原告伤心失望,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任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500元/月至成年;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任某乙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二,婚生女任某丙户口页、出生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的基本情况。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任某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已有一定时间的了解。双方仅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争执,但双方尚未达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如果原、被告离婚可能对其家庭及子女产生不良的影响。双方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不应当草率离婚。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忠诚,互相爱护,就有可能和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任某甲起诉要求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杨洪民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