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乔保贺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贺,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乔保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乔保贺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乔保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峰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乔保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峰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乔保贺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产权证号:庐X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盛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