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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向革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革,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向革。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法定代表人:宋嵘,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向革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向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代理审判员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