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薛俊与被告赵助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薛俊,赵助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博,男,汉族,工人,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学国,男,汉族,职员,现住迁安市。原告薛俊,女,汉族,工人,住迁安市。被告赵助军,男,汉族,公务员,住迁安市。原告李博、薛俊与被告赵助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委托代理人李学国、原告薛俊、被告赵助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博、薛俊诉称,2013年5月14日,我方与赵助军及其妻张建秋(已死亡)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二人将位于迁安市房屋卖给我方,后我方将房款付清,现要求被告协助我方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赵助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李博、薛俊与被告及其妻张建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助军张建秋将位于迁安市房屋出售给李博、薛俊,当日,原告李博之父李学国交付5000元定金,赵助军为其出具收条一张。10月10日,原告李博给付房款815000元,赵助军为其出具收条一张。2013年10月30日,张建秋因意外死亡。11月,二原告入住该房。另查,被告之妻张建秋的法定继承人丈夫赵助军、女儿赵悦、父亲张付路、母亲李翠英于2013年12月2日向迁安市公证处提出申请:继承人赵悦、张付路、李翠英放弃继承张建秋与赵助军婚后共同财产中张建秋的遗产份额,由赵助军一人继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两张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博、薛俊与赵助军及其妻张建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房屋属赵助军、张建秋夫妻共同财产,张建秋死亡后,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赵助军一人继承,并已公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赵助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博、薛俊与赵助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赵助军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二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博、薛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建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