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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沙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沙琅信用社与蓝伟川、蓝一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蓝伟川,蓝一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沙民初字第2-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所在地:电白县沙琅镇琅江路。负责人祝纪强,该社主任。被告蓝伟川。被告蓝一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诉被告蓝伟川、蓝一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对被告蓝一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对被告蓝一心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雪贵审判员  罗玉光审判员  黄英敏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国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