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阴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某某以纠纷经亲友做工作,被告表示改正错误,不打骂原告,原告谅解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