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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禹主麻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834号罪犯禹主麻,男,1982年1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主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禹主麻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二十六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禹主麻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