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葛向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葛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丰市健康东路卫校巷1号。法定代表人刘桂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健,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葛向东,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2013年5月13日,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丰安监局)作出大安监管罚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是:2013年1月1日15时左右,葛向东在南通万全建设工程公司承接的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1#厂房屋面修理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经查,葛向东作为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在高约20米的屋顶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13日,大丰安监局向葛向东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葛向东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大丰安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葛向东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逾期不履行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大丰安监局针对葛向东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高空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因葛向东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据此,大丰安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丰安监局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大安监管罚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袁菊新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