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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平,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内江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职工。被告刘苹,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