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盖祥龙申请执行宋志超其他合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令(2014)卫执字第33号宋志超盖祥龙申请执行宋志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1、限被执行人三日内按(2013)卫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附:执行法官:郝福河联系方式1361373****监督电话447****收款开户银行:卫辉市汇通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户:4023155252001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