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蒙某甲、蒙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甲,蒙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甲,男,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羁押,2013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蒙某乙,男,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羁押,2013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与蒙治友一名绰号为“老开山”的男子(二人另案处理)多次进入本市范围内的网吧,由其中一人借故引开被害人的注意力,其他人趁机窃取被害人放置在电脑桌面上的手机后逃离现场,销赃后共同分赃。具体作案如下:一、2012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蒙治友来到本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宏佳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知己牌手机(无法估价)1部后逃离现场。二、2013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甲来到本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时速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索尼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7元)1部后逃离现场。三、2013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蒙治友、“老开山”来到本市福田区沙尾村元盛兴苑二楼精灵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黄某乙苹果牌5代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5元)1部后逃离现场。四、2013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蒙治友来到本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星坛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黄某丙三星牌手机(无法估价)1部后逃离现场。五、2013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蒙治友来到本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超时空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甲仿苹果牌手机(无法估价)1部;当日15时许,又在该网吧窃取被害人牛某三星牌手机(无法估价)1部后逃离现场。六、2013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与蒙治友来到本市南山区蛇口泰格利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廖某苹果牌4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80元)1部后逃离现场。七、2013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与蒙治友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村飞扬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姚某小米牌手机(无法估价)1部后逃离现场。八、2013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与蒙治友来到本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能量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乙HTC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0元)1部后逃离现场。九、2013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与蒙治友来到本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创世纪网吧,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丙苹果牌4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1部后逃离现场。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本市宝安区沙井上南南栋3区42号311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甲、方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刘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牛某、廖某、姚某、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小雄人民陪审员 王晓端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