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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XX,曾用名唐XX,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阳甸村新屋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勇,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永冷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唐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唐XX驾驶湘M15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州大道机场路口路段逆向往冷水滩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冷水滩区永州大道宝方寺路段时,与死者朱XX驾驶的湘MLll53号小轿车相撞,造成朱XX、湘MLl153号小轿车的乘坐人员谢XX当场死亡、乘坐人员胡XX受伤后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认定,唐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XX、谢XX、胡XX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因交通事故致极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谢XX因交通事故致极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心、左肺损伤而死亡。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胡XX因车祸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多发骨折及脏器挫裂伤,尤心脏)及急性失血性休克是其死亡原因。案发后,被告人唐XX家属赔偿了死者朱XX、谢XX、胡XX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66,000元。案发当天,被告人唐XX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安葬协议,确认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唐XX的供述及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X家属案发后赔偿了死者朱XX、谢XX、胡XX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提出:“1、有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是: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可以进一步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唐XX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已赔偿286,000元、政府代其垫付350,000元的基础上,又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430,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该事实有调解笔录、安葬协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唐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唐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X家属案发后赔偿了死者朱XX、谢XX、胡XX家属的经济损失,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XX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唐XX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勇审 判 员  黄 宁审 判 员  周艳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