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刘立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刘立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被告刘立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被告刘立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姝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