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朱某甲诉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发生吵闹,2013年元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之后,两人仍无和好迹象,并多次发生争执,且被告动手打原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乙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经常外出。生活中,两人偶尔有磕碰,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仅是为了阻止原告出门,而有过拉、拽、抱等动作,并未动手打过原告。同时,被告还多次通过亲戚、朋友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努力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被告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系同村村民,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经人介绍订婚,同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中,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10月,二人因琐事争吵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2013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原告又撤回起诉。自此二人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曾委托他人进行调解和好,未能如愿。2013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朱占雄、朱尔驷书面证言、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2013年3月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居至今不足一年;其诉称的“事实’’均发生其撤诉之前;原告诉称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对其实施暴力、虐待,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仅证实夫妻吵架被告不让其出门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为,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面对婚姻家庭,双方理应加倍珍惜,慎重对待。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为挽救婚姻做出改变和努力,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理解沟通,同心经营家庭,夫妻双方会重归于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