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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鸿邦与周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鸿邦,周新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范鸿邦。被告周新华。原告范鸿邦为与被告周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千卉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4日的房屋租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周新华与原告范鸿邦已于2013年5月7日终止了租赁合同,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鸿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