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鸿邦与周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鸿邦,周新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范鸿邦。被告周新华。原告范鸿邦为与被告周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千卉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4日的房屋租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周新华与原告范鸿邦已于2013年5月7日终止了租赁合同,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鸿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