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与周志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周志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负责人:杨菊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剑锋。被告:周志校。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与被告周志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诸暨市幸承针织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