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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红芬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芬,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46号原告吴红芬,女。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法定代表人杨毓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芬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芬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芬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5元,由吴红芬负担。审判员  詹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