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辛集市华凯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辛集市华凯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辛集市华凯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总额为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民一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柯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