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萧兆红、陈丽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兆红,陈丽娜,刘志勇,刘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萧兆红,女。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被执行人刘志勇,男。被执行人刘志兵,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萧兆红、陈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勇、刘志兵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勇、刘志兵应向申请执行人萧兆红、陈丽娜支付本案执行款37714.53元,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53.8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1元。但被执行人刘志勇、刘志兵未自觉履行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志兵的银行存款40700元,扣取执行费307.64元后余款40392.36元(含利息)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