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锋敲诈勒索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盱刑初字第000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陈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发现其妻子丁某与被害人罗某某手机微信中有不正常的聊天内容,怀疑被害人罗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骗约至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被告人经营的某某饭店包间内,以拳击、脚踹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在索要人民币14300元得逞后,又逼迫被害人写下11万元借条。次日,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的事实,并退还14300元赃款,借条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借条等书证及手机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索被害人财物14300元,数额较大;又逼迫被害人书写11万元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为勒索钱财,逼迫被害人书写11万元借条,为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严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