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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宗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商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谷某某,男,回族,1999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定代理人曹宁,女,回族,1977年5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宗某某,男,汉族,1998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7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97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被告杜某某,男,回族,1997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新区。被告商某,男,汉族,1998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蔡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宗某、杨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商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渠秀敏审 判 员  陈姝亭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