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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德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邓德文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05号罪犯邓德文,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德文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邓德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邓德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德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李 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