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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谢某,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谢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谢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