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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赵某,文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某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吕某被申请执行人:赵某被申请执行人:文某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执字第8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