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黎灼垣与张发达、梁俊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灼垣,张发达,梁俊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16—1号申请人黎灼垣,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余丽庆,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发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被申请人梁俊毅,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黎灼垣与被申请人张发达、梁俊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黎灼垣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发达、梁俊毅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灼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发达、梁俊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健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