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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执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建亮与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亮,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耒执字第337-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亮,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被执行人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代表人陈耕,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以陈平威名义存入银行的土地款2697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