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理。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