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超、黄富明与被告梁伟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超,黄富明,梁伟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李先超,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原告黄富明,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先超,本案另一原告。被告梁伟财,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超、黄富明诉被告梁伟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超、黄富明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超、黄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先超、黄富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