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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赵海银与康海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银,康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银。被执行人康海升。本院在执行赵海银与康海升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海升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