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赵海银与康海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银,康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银。被执行人康海升。本院在执行赵海银与康海升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海升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