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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屈纪华与刘良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纪华,刘良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屈纪华,男,生于1945年3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被告刘良志,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纪华诉被告刘良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