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卓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卓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彭祖大道三段246号。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卓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卓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卓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