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琴与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琴,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086-1号申��执行人胡琴。被执行人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海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50元(本金9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