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特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白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小龙,白满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特字第00072号申请人史小龙,男,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顺虎,西安市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莎,西安市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白满洋,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史小龙、白满洋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孙云利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史小龙、白满洋因劳务费纠纷,于2014年1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申请人白满洋于2014年1月28日前向申请人史小龙支付劳务费9996.30元。二、史小龙收到劳务费后,双方就劳务费纠纷一案再无任何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白满洋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小龙与申请人白满洋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