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少轩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少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98号罪犯张少轩,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少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张少轩予以减刑,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已缴纳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