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董某,女,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某,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