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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朱平和与杜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和,杜学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朱平和,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学东,男,43岁,汉族,个体包工头,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和诉被告杜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和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学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和撤回对被告杜学东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平和撤回对被告杜学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依法减半收取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8元,由原告朱平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