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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久兴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久兴,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朱久兴,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久兴诉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久兴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久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永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青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