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港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港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丁庄村。法定代表人翟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发大道11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