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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丁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张年虎与钱惠芬、刘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虎,钱惠芬,刘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张年虎,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庆才(受朱素军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被告钱惠芬,女,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杏元,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年虎与被告刘杏元、钱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张年虎于2014年1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全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杏元、钱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年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年虎撤回对被告刘杏元、钱惠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年虎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