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富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富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朝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富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2201-C。法定代表人:毛山宝。申请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富成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股东至今未对公司组织清算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经本院释明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能提交任何账册,致使无法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富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 怡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黎纪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