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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蔡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八区新安二路环保大楼。法人代表杨洪流。被执行人蔡尚华,系深圳市松华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蔡尚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 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