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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李明海与田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海,田义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明海,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田义虎,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明海诉被告田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宏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