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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申请执行曾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曾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黄东兰。姓名,桂树申请执行人桂树容。申请执行人黎慧。姓名,李富鑫,性申请执行人李富鑫。被执行人曾玉娟。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申请执行曾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要求委托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已委托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东兰、桂树容、黎慧��李富鑫申请执行曾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27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搜索“”